税法-第13章税收征收管理法-176税收征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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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保全措施适用条件

#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流程

# 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行为

# 扣缴义务人强制执行对象

# 查封扣押财产价值标准

# 生活必需住房限制规定

# 税收保全批准权限级别

# 强制执行拍卖变卖流程

# 滞纳金强制执行范围

税收保全措施是税务机关为防止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在纳税期限前采取的限制财产转移行为。其适用条件包括纳税人存在逃避纳税义务行为,且行为发生在规定的纳税期限或责令缴纳期限内。执行对象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具体措施包括冻结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商品、货物及财产,但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用品及单价5000元以下生活用品不可执行。执行需经县级以上税务局长批准,且保全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适用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情况。执行流程包括扣划银行存款、查封扣押后拍卖变卖财产,并强制追缴滞纳金。可执行财产范围与保全措施一致,但批准机关和不可执行财产的限制条件相同。执行所得款项需优先抵缴税款、滞纳金及相关费用,剩余部分需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两者的核心差异在于:保全措施针对可能流失的税款,以冻结和查封为主;强制执行则针对已逾期未缴税款,直接扣划或处置财产。执行对象的范围也明显不同,强制执行措施涵盖扣缴义务人和担保人。两者的批准权限均需县级以上税务局长审批,且均需遵循财产价值与应纳税款相当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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