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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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详情

# 未成年人

# 监护人

# 教育

# 父母

第二节 监护主要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以及未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的瞻养、辅助和保护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具备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同时,被指定为临时或永久监护人后不得擅自变更或者不履行职责。在确定监管关系时应当尊重被监管人的真实意愿,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管人原则进行指定。此外,如果发生突发事件导致暂时无法履行职责,则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采取必要措施进行临时生活照料。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尊重其真实意愿,并按照年龄和智力情况做出与利益有关的决定。如果监护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体健康、无法履行职责或者侵害其合法权益,可以由相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撤销其监护资格。被撤销资格后,父母或子女仍需继续负担被监护人的费用和义务。在某些情况下,经申请并悔改表现良好的父母或子女可以恢复其监护资格。如果被监护人取得安全明示行为能力、监护人丧失能力、双方死亡等情形发生,则需要重新确定新的合适的监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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