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025精研专讲班-第3章 (6)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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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详情

# 生死协议的法律效力

# 紧急撤离权的行使条件

# 事故隐患的报告义务

# 民事赔偿叠加的权利保障

# 劳动合同的有效性认定

本节课程围绕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与义务展开,重点解析了《安全生产法》中易混淆的法律条款和考试要点。
首先,针对“生死协议无效”问题,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通过协议免除自身对从业人员安全事故的责任。此类协议虽无效,但劳动合同本身仍有效。法律规定仅对单位负责人及投资人处以罚款(2万-10万),而非直接处罚企业,这一异错点需特别注意。
其次,关于“紧急撤离权的行使条件”,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需先停止作业并采取应急措施,措施无效后方可撤离。此规定旨在防止因盲目撤离导致事故扩大,与一般紧急避险权存在区别。
第三,从业人员负有“事故隐患的报告义务”,发现隐患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单位负责人报告。对于重大隐患,安全管理人员需上报主要负责人处理,若未及时处理可越级上报监管部门。
此外,工伤与民事赔偿叠加的权利保障被重点强调。从业人员因事故受损时,除工伤保险外,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获得额外赔偿,例如个人财物损失等民事范畴的补偿。
最后,课程通过案例分析巩固知识点,例如基坑作业中隐患处置的正确流程、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无效的判定等。整体内容围绕从业人员权利与义务的核心考点,结合真题解析,帮助学员掌握法律细节及易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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