份额转让方在影片片尾署名“鸣谢”,受让方如何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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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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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汐溟,律师,专注电影合同仲裁与诉讼,发表原创电影合同文章1100多篇。如需了解更多内容,全网搜“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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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撤销条件

# 欺诈构成要件

# 署名权责认定

# 转让方披露义务

# 受让方权益保护

# 投资协议履行证据

# 付款凭证审查标准

# 违约责任条款效力

# 合同终止条款触发

# 宣发权责履约验证

在影片份额转让合同纠纷中,转让方承诺作为联合出品方享有项目控制权,但影片上映后仅出现在片尾“鸣谢”栏,未按合同约定获得出品方或宣发方署名。根据署名权责认定规则,联合出品方通常应在片头署名,鸣谢栏署名可能与其承诺的权责地位不符,需结合合同约定与履约证据综合判断。
若受让方主张欺诈构成要件成立,需重点审查转让方披露义务履行情况。关键证据包括投资协议履行证据(如付款凭证审查标准)及合同终止条款触发情形。若转让方未按协议支付全额投资款导致协议自动终止,却隐瞒该事实并虚构宣发权责,可能构成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虚假陈述。
处理此类争议时,受让方可要求转让方提供投资协议、付款凭证及宣发权责履约验证材料。若转让方拒绝解释或提供材料,其需承担不利后果。根据违约责任条款效力分析,守约方可依据合同撤销条件主张解除协议,并通过诉讼要求转让方承担欺诈举证责任。最终需通过司法程序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权益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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