份额转让方在影片片尾署名“鸣谢”,受让方如何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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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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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汐溟,律师,专注电影合同仲裁与诉讼,发表原创电影合同文章1100多篇。如需了解更多内容,全网搜“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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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撤销条件

# 欺诈构成要件

# 署名权责认定

# 转让方披露义务

# 受让方权益保护

# 投资协议履行证据

# 付款凭证审查标准

# 违约责任条款效力

# 合同终止条款触发

# 宣发权责履约验证

在影片份额转让合同纠纷中,转让方承诺作为联合出品方享有项目控制权,但影片上映后仅出现在片尾“鸣谢”栏,未按合同约定获得出品方或宣发方署名。根据署名权责认定规则,联合出品方通常应在片头署名,鸣谢栏署名可能与其承诺的权责地位不符,需结合合同约定与履约证据综合判断。
若受让方主张欺诈构成要件成立,需重点审查转让方披露义务履行情况。关键证据包括投资协议履行证据(如付款凭证审查标准)及合同终止条款触发情形。若转让方未按协议支付全额投资款导致协议自动终止,却隐瞒该事实并虚构宣发权责,可能构成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虚假陈述。
处理此类争议时,受让方可要求转让方提供投资协议、付款凭证及宣发权责履约验证材料。若转让方拒绝解释或提供材料,其需承担不利后果。根据违约责任条款效力分析,守约方可依据合同撤销条件主张解除协议,并通过诉讼要求转让方承担欺诈举证责任。最终需通过司法程序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权益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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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李顺华律师团队咨询电话:173 1916 5416 微信公众号:李顺华律师 微博:李-顺-华-律师 【基本介绍】 李顺华律师,山东潍坊人,湖南大学法律硕士,2008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工作十余年,代理了全国各地征地拆迁案件几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李顺华领衔组建专业拆迁律师团队为当事人提供”团队作战”式的法律顾问、法律程序以及补偿谈判等全方位法律维权服务,让当事人的权益更有保障。 李顺华律师崇尚“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这一至理名言。以正直的人品,负责任的工作态度以及浩然正气的价值追求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赞誉和信任,获赠嘉奖锦旗八面。李顺华律师希望能竭尽全力为更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充分实现作为一名律师的应有价值。 【律师宣言】 “律师”,我不愿仅仅将它当作一个可以用来养家糊口的谋生职业,而更愿意把它看作是一个可以追求公平正义、实现人生价值的阶梯。 有人说,医生是医治生理疾病的,而律师是医治社会疾病的。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期,种种问题在征地拆迁中表现的特别突出。那么,作为一名专业的拆迁律师,便会经常走在了解、剖析、克服这些问题的最前沿地带! 每一次,当我看到弱势群体因暴利之争而遭受家园被毁的凄凉命运时,我的内心都会汹涌澎湃。而每当此时,便会有一个铿锵有力的意念体猛烈刺激我的神经末梢——一定要增强自身本领,争做一个救危扶困、匡扶正义,无愧于“律师”这个高尚职业称号的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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