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式合同、格式合同及格式条款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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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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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式合同协商条款

# 格式合同重复使用

# 格式条款无效情形

# 违约责任条款约定

# 法院判决效力认定

# 无效条款法定情形

# 协商权利保留条款

# 公平原则合同订立

# 重复使用预先拟定

# 提示义务条款说明

制式合同与格式合同的核心区别在于协商空间。制式合同通常版本固定,但允许签订各方对条款内容进行协商修改,例如经纪公司与个人签订的合同多为制式合同协商条款。格式合同则完全不同,由经营者单方预先拟定且不可协商,例如银行贷款协议、电商平台用户协议等属于格式合同重复使用的典型场景。
格式条款是格式合同中的特殊组成部分,指未与对方协商且预先拟定的条款。若格式条款存在不公平内容,可能面临无效条款法定情形,例如免除己方责任或限制对方权利。法律要求提供方需履行提示义务条款说明,未履行时对方可主张条款不生效。
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效力认定可能因合同性质差异而不同。例如,某经济纠纷案件中,一审法院将违约责任条款约定视为格式条款并判定无效,而二审法院认为该合同为制式合同协商条款,条款效力合法。这体现了协商权利保留条款对合同效力的关键影响。
公平原则合同订立是法律对格式条款的核心要求。即使合同整体有效,若部分格式条款违反公平原则或存在重复使用预先拟定的不合理内容,仍可能被单独判定无效。因此,区分合同类型及条款性质对确定法律后果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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