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林评论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说尽天下奇闻趣事,评点世间人生百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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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徐老伯再婚后,因妻子蒋女士以拒绝夫妻生活为要挟,被迫在房产证上登记了终身居住权。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需通过房产证登记流程生效,其效力高于所有权,即使房屋买卖也不影响居住权人继续居住。法院判决支持蒋女士的诉求,认为徐老伯未证明登记行为受胁迫,且离婚时签署的承诺书确认了居住现状。
蒋女士获得居住权后态度转变,导致徐老伯被迫搬至客厅。离婚后,蒋女士通过诉讼要求独占卧室,法院判决支持其主张,因居住权登记合法且承诺书未显示胁迫。案件凸显居住权风险,设立时需明确期限或附解除条件,避免终身条款。
法律专家指出,老年再婚群体应重视风险防范建议,如签订婚前财产协议、避免无条件设立居住权,并在重大决策前与子女沟通。居住权纠纷中,法院判决通常以登记内容和书面协议为依据,道德问题难以影响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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